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7675号
原告:连云港矿林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亚欧建材广场9-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2号楼办公5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云港矿林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立案,2021年10月11日,原告连云港矿林工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矿林工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矿林工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9元,减半收取1574元,由原告连云港矿林工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