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4554号
原告:常州中创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工业集中区纬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如皋市乾华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城西村三组(兴隆装饰城市场*期*******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西皋路以西跃进西路以南佳弘商城403室。
法定代表人:徐荣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中创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乾华装饰材料商行(以下简称乾华商行)、***、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创公司诉称,1、判令乾华商行支付承揽款9511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建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3日,中创公司与乾华商行签订一份《铝板安装合同》,约定由乾华商行将“青岛即墨古城君澜酒店铝板装饰项目”发包给中创公司进行供料、安装。合同约定的单价为330元/㎡,含税单价为360元/㎡,工程经过验收后支付100%货款,并约定如发生纠纷向中创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约定***对合同欠款承担担保责任。现供货结束,乾华商行只支付了部分承揽款,余款951100元经中创公司屡次催要,乾华商行均未能支付。乾华商行与建达公司系挂靠关系,建达公司应对乾华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创公司诉称的事实及《铝板安装合同》,乾华商行将“即墨古城君澜酒店铝板装饰项目”工程发包给中创公司施工,并向中创公司支付工程款,所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即墨古城君澜酒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创公司与乾华商行约定,若发生纠纷,向中创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综上,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移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爱华
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
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姬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