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31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62435422L,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任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8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880000元及利息(以8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0元,由***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执行,***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执行费11977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账户两处、支付宝账户一处、银行账户三处,冻结期限一年,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转为本案执行费。
2.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所在村委会实地调查,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常年在外,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5000元,剩余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