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5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志坤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62159689F,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蓝岸雅居******。
法定代表人:王生。
被执行人: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大别山路皋城公馆**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世权。
本院在执行合肥志坤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莹玖
审判员 周良龙
审判员 宋 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