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恢425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才好,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六安市金安区人,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皋城公馆。
法定代表人:刘世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群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大勇,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寿县人,个体建筑户,住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02执恢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子敏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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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