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友邦集成吊顶销售部与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4民初202号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友邦集成吊顶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彩大市场B0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3MA2QEK7341。
经营者:金蕊,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皋城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38811Y。
法定代表人:刘世权,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友邦集成吊顶销售部与被告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友邦集成吊顶销售部于2019年2月28日以与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友邦集成吊顶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安市裕安区友邦集成吊顶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六安市裕安区友邦集成吊顶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黄求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述敏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