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356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宏,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厚丽,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大别山路皋城公馆11号楼六号商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38811Y。
法定代表人:刘世权,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潘宗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