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356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宏,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厚丽,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大别山路皋城公馆11号楼六号商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38811Y。

法定代表人:刘世权,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潘宗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