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六安市大别山路皋城公馆**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38811Y。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2020)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2020年07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众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股票、有价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股票、有价证券、支付宝、房产、车辆等财产。2020年08月31日、2020年12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冰

审判员 王善堂

审判员 郭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晓梦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