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政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03民初2738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株洲政和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应当由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株洲华晨浪琴湾开发项目的施工方,2020年3月20日,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供方)、被告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方)、株洲政和置业有限公司(资金担保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供方是资金担保方在株洲华晨浪琴湾项目混凝土的指定供应商,供方按需方计划提供混凝土,需方收到资金担保方货款后再转付给供方等。现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等。另,2021年4月2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破2号之一裁定,对包括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株洲政和置业有限公司在内的等13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谢桂林
法官助理陈晛馨 书记员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