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02民初19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峰区铿泰建筑设备租赁行与被告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峰区铿泰建筑设备租赁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峰区铿泰建筑设备租赁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石峰区铿泰建筑设备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王丹茂
书记员 王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