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龙示范区万盛建筑器材租赁行、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02民初30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龙示范区万盛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告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原告云龙示范区万盛建筑器材租赁行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云龙示范区万盛建筑器材租赁行在七日内仍未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振宁
法官助理 盘利斌 书 记 员 文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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