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元区新万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218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对原告天元区新万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211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中“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补正为“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金典公司株洲分公司”补正为“金典**分公司”。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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