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22民初5328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伍登国,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单位住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9604850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伍登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伍登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伍登国、**、**、***、***、***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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