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军、饶学良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469号
原告:王建军,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饶学良,男,汉族,1991年11月2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9604850C。
法定代表人:冉洪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建军与被告饶学良、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建军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1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
审判员  冯梦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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