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恒亿达路桥管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20号 申请人:无锡市恒亿达路桥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D4E50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溪南社区金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恒亿达路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恒亿达路桥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无锡市恒亿达路桥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