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513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杰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513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琳
人民陪审员 罗 俊
人民陪审员 **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