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杰望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513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杰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513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琳 人民陪审员 罗 俊 人民陪审员 **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张 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