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69号 原告:四川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现原告四川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