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69号
原告:四川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福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现原告四川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四川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