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1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华泰城1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0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对被执行人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保险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174套房产,查封期限为2020年12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
五、对被执行人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依法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在15日内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3369364元,截止到2021年12月27日止尚有33369364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