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971民初625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09月01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51Y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