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971民初625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09月01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51Y1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