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4584号之一
原告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9514234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墩郎张村。
法定代表人顾金星。
委托代理人蔡旦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3766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南和城1幢2单元2601室。
法定代表人田世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纠纷已做了结,故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潇丹
人民陪审员  方 燕
人民陪审员  林平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