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2988号之一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文伟村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诉被告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文伟村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文伟村经济联合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文伟村经济联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26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徐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