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萧民二初字第2327号
原告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金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成年,住杭州市萧山区金惠路398号。
被告方小中,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祥利4组26号,现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东苑2-3-601。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杭州萧山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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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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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沈杭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