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9103号
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裕安西路体育中心游泳馆二楼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原新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桥东街44号第一幢西塔楼单元02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新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进 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