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82号
原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西环路北段凉山州商业银行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09113811U。
法定代表人:祝艳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庆红,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53年1月1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波,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系***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包括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合计163340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4月18日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承建的“西昌市邛海湿地恢复工程(一期)北岸道路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承包给被告,被告负责组建“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西昌市湿地恢复工程(一期)北岸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由被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被告全权承担,被告同时也承诺用自己全部资产对项目承包期内形成的一切债务进行担保,并保证偿还债务,同时约定了发生争议后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协助被告进行施工,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项目业主方的原因没有及时拨付工程款以及被告自身的原因造成原告涉及多起民事诉讼。为此,原告因被告的原因垫付了大量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违约金等共计1633406.00元。原告认为自己所支付的1633406.00元费用均是因为被告的原因造成,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第2.3、2.4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对该1633406.00元予以返还,故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违约金等共计1633406.00元的诉讼主张,系原告与冕宁县川佳商品混凝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县荷花乡建永石材厂、吕明勋、罗凯、郑建平、杨斌、罗启国、倪啟康、赵枝芳产生诉讼纠纷后,相关案件中法院认定应由原告承担的相关费用。但该诉讼主张,在原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川34民终13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处理。在(2019)川34民终13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定,原告与冕宁县川佳商品混凝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县荷花乡建永石材厂、吕明勋、罗凯、郑建平、杨斌、罗启国、倪啟康、赵枝芳产生诉讼纠纷,是因为原告在业主拨款后未及时支付货款、租金,导致其公司和***涉诉,责任在于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不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的本次诉讼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构成重复诉讼,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阿苏 嘉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吉火依则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