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4民初458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西环路北段凉山州商业银行六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斌,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正 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候娜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