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8民初286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05月29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西环北段凉山州商业银行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0911381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何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