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01民初2140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8月2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太和镇李家坎村6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91********。
被告:***,男,汉族,1991年3月21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海滨中路22号美日公司,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91********。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撒者邑村3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69********。
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3400709113811U)。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海能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