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广东中人环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3执异58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5号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10151903-9。
法定代表人:吕国光。
被执行人:广东中人环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上元岗中成路300号附楼31号。
法定代表人:*先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公司”)、广东中人环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林三妹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粤0113执异305号执行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不服驳回异议裁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粤01执复4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粤0113执异305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林三妹称,其与中体公司、中人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粤0113执653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关于要求被执行人中体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执行申请。林三妹不服上述裁定,请求撤销(2017)粤0113执6532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中体公司在(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中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1月,本院作出(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东中人环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三妹支付工程款11147199.68元;二、被告广东中人环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工程保证金120000元;三、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被告广东中人环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清偿的责任。”中体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林三妹于2017年9月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强制两被申请人履行本院(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1147199.68元和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共计12347199.6元;2、强制两被申请人承担本院一审诉公费95883元,公告费26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本院以(2017)粤0113执6532号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月18日作(2017)粤0113执6532号执行裁定,认定生效判决没确定被执行人中体公司欠付中人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更没有明确的支付标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要求中体公司履行相应义务的执行申请。
又查,为确定本院作出的(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项的执行内容,本院执行局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审判业务部门书面函询。审判业务部门函复如下:“由于被告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人环艺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尚未办理结算手续,可根据工程实际完工的情况,按合同约定价款与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实际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来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以明确被告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欠付广东中人环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及支付标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未明确中体公司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亦没有明确支付标的,经执行部门向审判部门函询之后,仍然无法明确给付内容。综上,本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要求中体公司履行相应义务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