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武汉中体工程有限公司与孝感市楚环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902民初867号
原告: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路5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90398。
法定代表人:吕国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中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8564W。
法定代表人:欧阳鹰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孝感市楚环中学。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懿,该学校校长。
原告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武汉中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楚环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武汉中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武汉中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武汉中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4元,由原告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武汉中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光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雷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