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某某和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民申46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和,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北京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
法定代表人:吕国光,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我的起诉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属认定错误。本案虽然经两审法院审理做出相关文书,但我的此次诉讼请求与前诉截然不同,本次诉讼时间截点和标的与前次诉讼不同。两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在本次诉讼中提出的请求,已经在之前的诉讼中提出并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和就同一事实及诉讼请求再次诉讼,两审法院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驳回**和的起诉正确。**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代理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