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室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7899199027,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振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9J0D6A,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室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振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891执21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