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室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室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振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恢45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室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7899199027,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振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9J0D6A,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室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室彩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振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91民初3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振全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室彩公司返还货款19000元、赔偿损失30100元;承担诉讼费2150元。在该案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该裁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室彩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亦未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8月20日、2022年5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振全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271元,本院已扣划271元(扣缴执行费,尚未足额缴纳执行费);无不动产、车辆登记,虽有工商登记,但已不再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找到该公司。
2.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微信财付通账户,无支付宝账户。2021年8月31日冻结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均为轮候冻结,无法扣划。冻结并扣划***财付通账户13.71元,并已用于缴纳执行费(尚未足额)。***名下无车辆、公积金登记,其为振全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亦为本案被执行人。其位于淮安市××区石塔××小区××室自行车库于2021年6月15日查封(查封期限3年),经本院委托询价,价值33900元。后本院挂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在一拍、二拍、变卖阶段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接受抵债。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书面表示接受流拍的车库进行抵债。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收取执行费284.7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自行车库经本院挂网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自行人亦不接受抵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89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年,动产查封期限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其他财产权益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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