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知民初7号之二
原告:克拉玛依融信智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宋江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妮,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丽,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信合联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陵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信合联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主要负责人:王陵军,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王陵军,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拉玛依融信智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新疆信合联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信合联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王陵军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融信智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融信智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融信智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融信智有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平
审 判 员 吴 婷
人民陪审员 徐新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