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民初5997号
原告: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盛仕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山东路与金沙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祥杰。
原告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7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原告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保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