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

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与某某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民初5997号

原告: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盛仕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山东路与金沙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祥杰。

原告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7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原告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保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