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2262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盛仕见,经理。
被执行人:***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李海务街道金水湾小区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贤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诚德能源有限公司与***天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50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燃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天燃气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湖西支行,账号:62×××6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