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威士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3189南通市威士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3189号

原告:南通市威士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6536879F,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许俊峰,总经理。

被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439363015,住,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化工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必焕,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威士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士公司)与被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威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42784.55元及逾期利息(以442784.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自2015年起向原告购买真空泵产品,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共结欠原告货款592784.55元。后华通公司陆续支付货款150000元,尚欠442784.55元未支付。2018年10月15日,被告与华通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被告吸收合并华通公司,华通公司所有资产归被告所有,所有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后华通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嘉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华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中已约定管辖,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兼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均在连云港市灌南县,原告与华通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已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嘉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卫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虹雨

书 记 员 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