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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812行初392号
原告谭应喜,性别××年××月××日生,××族。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科科长。
第三人淮安市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
法定代表人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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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袁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应喜诉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淮安市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淮安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变更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应喜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应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应喜负担。
审判长周万春
审判员左文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束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