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7735号之一
原告:信泊尔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38号1502室。
法定代表人:何高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1100号3幢1405室。
负责人:俞红华,经理。
被告: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汇金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俞红华,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颖,女,公司员工。
原告信泊尔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2022年9月19日,原告信泊尔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泊尔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7.50元、保全费1,625元,由原告信泊尔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常 霄
书 记 员 常 霄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