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淮安华亿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855号
申请人: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2251921D,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2号。
法定代表人:茅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洪生,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月,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华亿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662446220,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富豪花园小区1-129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汤牛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华亿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华亿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保全,限额654630.72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华亿交通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654630.72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79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 判 员 岳朝友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艺璇
书 记 员 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