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61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男,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施财云,女,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女,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开标、井宁,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128号2801室。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孔建、陈琼,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程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正星,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施财云、***与被告江苏**盐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四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财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盐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财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邵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华
书 记 员 姚琦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