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5710号
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茅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