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1549号
原告:齐红树,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齐红树与被告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齐红树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红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满冬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