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91民初3089号
原告:仲某林,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男,201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原告:***,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虎,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居民身份号码。
被告:淮安市天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大院**楼商业**。
被告:淮安市茂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金伦汇锦园****v>
被告: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林、***、***与被告张某虎、淮安市天润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茂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故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仲某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