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55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