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1090号
原告:四川威斯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辽宁大道198号7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威斯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威斯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威斯顿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威斯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四川威斯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