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3民初108号
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新区九寨印象2栋1楼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曾,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被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被告:**,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