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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3民初108号 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新区九寨印象2栋1楼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曾,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被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被告:**,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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