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576号
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新区九寨印象2栋1楼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曾,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259号附122号4栋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5元,减半收取3,027.5元,由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