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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576号 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新区九寨印象2栋1楼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曾,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259号附122号4栋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5元,减半收取3,027.5元,由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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