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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乡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502民初5481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712、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乡中心小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乡东坡街9号。
法定代表人:XX,校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乡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蓉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乡中心小学校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计20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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