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

154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154号
原告: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11号A栋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55973289。
法定代表人:**球,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000142901414。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