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154号之一
原告: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11号A栋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55973289。
法定代表人:**球,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000142901414。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人防事业发展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2020年7月3日,原告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管志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欣